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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商丘一经济纠纷变刑事案件谁在动用公权

发布时间:2016/6/14   阅读:

近日,媒体收到多份反映材料,材料中称2013年5月13日河南裕昌不锈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昌公司)和河南丰太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太公司)签订了不锈钢购买合同,合同规定如有质量问题,须在一周内提出解决。一年后,裕昌公司经理麻小峰被商丘睢县警方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做出刑事拘留。裕昌公司员工下岗,企业面临倒闭。材料中还称该案在3月初曾被多家媒体以《河南睢县经济纠纷缘何成刑事案件被疑动用公权》的标题转载报道。

事情经过

2013年5月13日,裕昌公司和丰太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丰太公司从裕昌公司购进型号为304/2B,厚度为2mm、2.5mm的太钢不锈钢板材各100吨,共计200吨,不含税价每吨15800元,并按约定标准进行了验收。其中在合同第七条“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中明确说明:需方有质量异议货到一周内提出,过期不予受理。如有异议经协商不成,也依法向守约方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6月初,裕昌公司经理麻小峰从无锡市亿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铭公司)购进了型号为304J1/2B的不锈钢板销售给了丰太公司,共计197.906吨,货款金额为312.73万元,丰太公司在确定质量无异议的情况下向裕昌公司支付了全额货款。

两次协商调货未果便报案

据裕昌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员工讲,丰太公司从裕昌公司购货一年后,其负责人曾两次打电话给裕昌公司协商,称之前买的钢板用不到了,想换成厚的钢板。因丰太公司的请求不符合合同规定及钢铁行情下滑等原因,裕昌公司没有同意丰太公司的请求。在一次通话中,丰太公司称如果不给换成厚的钢板,将以质量问题进行追责,到时候就不是300万货款的事了。没过多久丰太公司便派人到裕昌公司,称钢板质量有问题要求赔偿。裕昌公司依然未同意丰太公司的不合理请求。2014年9月9日,丰太公司以裕昌公司销售“劣质不锈钢板”事由向商丘睢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了案。2014年10月20日,警方对涉案的这批304/2B不锈钢板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委托检验7项,共检7项,合格6项,其中Ni不合格。送检样品不符合GB/T4237-1992标准要求,判定不合格。”2014年11月6日,睢县公安局对麻小峰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立案侦查,2015年6月30日对麻小峰刑事拘留,7月9日睢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6年1月18日被起诉到睢县人民法院。

在别处鉴定却为合格产品

对于麻小峰销售伪劣产品裕昌公司不予认可,于2015年11月13日,裕昌公司委托江苏省无锡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出售给丰太公司型号为304J1/2B的不锈钢板进行检验,检验报告中显示304J1/2B不锈钢板Ni等各项指标都是合格的《有检验合格证书》。

省公安厅高度重视给出核查意见

2015年6月9日,河南省公安厅接到郑州市政协委员麻大峰提交的信访材料后,引起公安厅的高度重视,由法制总队牵头立即启动执法监督程序。6月11日,法制总队会同治安总队、经侦总队听取了商丘市公安局和睢县公安局的汇报。并于6月30日公安厅给出了核查意见,意见指出,(一):案件基本事实不清,对本次购销过程中,丰太公司是否明知或默认304J1/2B不锈钢板就是304/2B不锈钢板,没有深入调查;本案侵犯的客体不符合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客体。(二):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是指国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产品生产的标准,产品出厂或销售过程中的质量监督检查内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损害赔偿、法律责任等制度。本案所涉及的304J1/2B不锈钢板虽不是购销合同约定304/2B不锈钢板,侵犯了丰太公司的合法权益,但其违反的是双方合同的约定,并没有侵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三):本案中的“以次充好”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以次充好”。刑法及司法解释中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以次充好”定义应当是对产品质量国家标准本身而言的,即低于国家标准的“次”冒充国家标准的“好”,而不能仅用合同约定标的“次或好”来判断是否“以次充好”。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主要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来管理的。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本案中,国家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有限公司材料实验室)的检验报告依据GB/T4237-1992标准作出结论,检验结论是不合格。但GB/T4237-1992标准是推荐性国家标准,不是强制性标准。综上,责成商丘市公安局监督指导睢县公安局全面收集证据,依法处理案件,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前,慎用强制措施。

疑团莫释

对于事件的整个发生经过裕昌公司疑问重重。丰太公司称钢板质量问题是在购买钢板一年后卖板材下脚料时发现的,丰太公司的这种说辞是否可信呢?当面验收无质量问题的不锈钢板怎么一年后会有问题呢?对于丰太公司先行在检验中心检测不合格后,侦查机关也在同一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是否与客观、中立、公正的基本鉴定原则相符呢?在提取检材时办案机关没有告知裕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到场,该检验材料是否就是一年前裕昌公司销售给丰太公司的不锈钢板材呢?

材料中还称麻小峰从2015年6月30日被刑事拘留;7月9日睢县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10月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11月10日补查重报;12月22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1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016年1月18日补查重报;2016年1月18日被起诉到睢县人民法院至今已被关押9个多月。睢县检察院审查期间曾退侦两次,两次补充并未有新的内容,但在羁押时间上大大增长了,在此期间有关领导也曾多次协调裕昌公司先行赔偿丰太公司事宜,且当事人亲属以及律师数次要求办理取保候审也未予批准。

304J1和304钢板的区别

记者通过翻阅大量资料以及咨询国内有关专家得知:304不锈钢是不锈钢中常见的一种材质,密度为7.93g/cm3,业内也叫做18/8不锈钢。耐高温800度,具有加工性能好,韧性高的特点,广泛使用于工业和家具装饰行业和食品医疗行业。304是一种通用性的不锈钢,它广泛地用于制作要求良好综合性能(耐腐蚀和成型性)的设备和机件。为了保持不锈钢所固有的耐腐蚀性,钢必须含有18%以上的铬,8%以上的镍含量。304不锈钢是按照美国ASTM标准生产出来的不锈钢的一个牌号。

304J1是一种新型不锈钢,是304不锈钢板的含铜料,在304的基础上减少镍含量,增加铜含量,成形性能极佳,用在需要深拉伸的场合。主要用于深加工用途,也属于节镍系列。由日本在美标304的基础之上研制成功,深加工性能更好。在特性方面,304J1有别于304的主要地方在于节镍,性能上在于优异的拉伸性能。

在2016年3月6日河南省钢铁贸易商会给出的《关于304不锈钢板与304J1不锈钢板的区别问题》中也做出了详细说明《下图》

所谓304不锈钢是我国不锈钢行业内对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铬—镍不锈钢的通俗称呼,在中国国家标准和欧洲标准里都没有304不锈钢这一牌号。因为这类不锈钢具有良好的耐蚀性、耐热性、低温强度和机械特性。适用于食品加工、汽车配件、医疗器械等行业。在美国标准ASTM和日本标准JIS中有304系列牌号,如304、304L、304H、304N、304J1、304J2等数十种衍生牌号,这些牌号化学成分虽稍有不同,但其用途与性能相同,其适用的产品和行业没有任何区别。其中304J1304J2304CU是日本标准JIS中的三个牌号,其特点在于在钢中加入了一定含量的铜,铜使奥氏体更加稳定,一方面提高了钢的不锈性和耐腐蚀性,另一方面改善了铜的塑性,更适用于冷镦、冷挤压、拉伸或深冲等用途。304J系列产品是日本企业技术革新和产品进步的产物,它在降低生产成本的同时,强化了产品的使用性能。

专家意见

记者接到反映材料后,针对各种疑问先后咨询了中国政法大学某知名刑法专家教授和国内有关法律专家及钢铁行业专业人士后得到的综合意见是:首先,2015年6月30日,河南省公安厅给出的核查意见是客观公正的;其次,裕昌公司和丰太公司所签定的购销合同中按304国家标准执行,实际不存在该国家标准,这属于在合同中对产品质量要求不明,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因此委托对涉案钢板进行检验时也应该以此为标准,不能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随意提出检验标准。还得知,对于检验机构所依据的GB/T4237-1992标准要求于2007年就已作废,也就是说依据GB/T4237-1992标准所检测出来的结果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对于所涉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难以确定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由公诉机关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

经济纠纷还是刑事案件?

双方购销合同上虽然写的是304型号不锈钢板,其实是在与客户日常交易中,304是大家都默认的钢板的统称。实则是304系列牌号,如304、304L、304H、304N、304J1、304J2等数十种衍生牌号。这些牌号化学成分虽稍有不同,但其用途与性能相同,其适用的产品和行业没有任何区别。即便丰太公司主观上想买304/2B不锈钢板,麻小峰出售给丰太公司的是304J1/2B不锈钢板,那也只是侵犯了丰太公司的合法权益,其违反的是双方合同的约定,并未侵犯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进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也应按照购销合同约定作为经济纠纷,依法向守约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怎么会变成刑事案件呢?对此裕昌公司疑窦丛生。

因经百余家媒体转载报道后影响较大,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裕昌公司表示希望能够引起河南省委领导及商丘市委书记的重视。经了解,该案移交到睢县人民法院至今已有两个半月,目前案件仍在审理中。事态的进展记者将会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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